芜湖医保报销比例


芜湖市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职工医保门诊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年度累计最高400元。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

退休职工在支付比例、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方面享受倾斜保障。退休职工的一级及未定级、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3000元。

职工门诊待遇一览表.jpg 

 

 门诊慢特病待遇

现已取消安徽省基本医保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限制及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村卫生室、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慢特病定点管理按现行政策执行。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特病费用的起付线1000。普通慢性病按不同病种实行不同的限额管理,起付线以上,限额以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同等条件下住院比例报销。

同时患有多种普通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该病种支付限额的50%比例增加,累计不超过增加病种中最高病种限额,不再区分是否为关联病种;特殊慢性病扣除年度起付线后,按同等条件下住院比例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限额内管理。

 

职工医保市内住院费用报销待遇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待遇。每次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5类特殊慢性病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的,只收取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使用普通诊疗项目和甲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个人自付比例.jpg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支付比例按《药品目录》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医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费用如何报销?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

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年。

2)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

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

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

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202471日起办理转诊手续前往省外异地就医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同步下调。


 

芜湖市城乡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01普通门诊

在本市(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50元,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150元。

02慢性病门诊

1)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按6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300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0元,年度最高限额450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省外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

03大额门诊

城乡居民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2000元,统筹基金报销25%,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

04意外伤害门诊

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18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报销60%,年度最高限额1000元。

05两病门诊

不设起付线,在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50%。年支付限额高血压500/人、糖尿病550/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750/人。两病门诊年支付限额含本人普通门诊支付限额150元。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待遇

01住院起付线

市内各医疗机构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和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和1000

到市外省内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类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按多疗程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医院按此类疾病规范疗程住院治疗的,只收取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02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jpg 

03住院保底报销

保底报销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参保人员住院报销金额低于保底报销金额的,按普通住院保底报销金额予以报销。保底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普通住院保底报销金额=(当次住院总费用-负面清单费用-起付线)×保底报销比例。  

04转外就医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转外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下列比例核报。

1)参保人到市域外(不含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办理转诊手续的,对其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享受保底待遇);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对其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照60%核报(享受保底待遇)。

2)参保人员到市域外(不含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对其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下调1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对其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照50%核报(保底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

05外地急诊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外地因病情需要急诊住院治疗的,所住医院原则上是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转外住院政策核报。